囚徒与信任
[上海 石建伍]
首先让我们援引出“囚徒困境”的命题:
按照命题假设:两个囚徒想要实现自我保护,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策略选择,那么,两个囚徒必须遵循保护对方的原则,自己才可无虞,因为据法官对关押的囚徒的量刑标准是:
1、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,只能分别判他们各一年的监禁;
2、如果有一人坦白,另一人不坦白,那么只对坦自的人监禁半年以下,而对不坦白的人监禁10年以上;
3、如果两个人都坦白了,则分别对两人各判监禁5年。
事既如此,聪明的囚徒都有被判处一年的监禁可能,但在做出选择时,只有坚持不但白,并不幻想只判半年的监禁待遇;
事既如此,狡诈的囚徒就会抢先坦白,揭发他人,希望自己只被判半年,而同伙被判十年监禁。你出卖了别人,别人一定也会出卖你,这样的结果大多数会各自被判五年监禁。
事既如此,与其考虑同伙的态度是重点,还不如说是自己的素质和理智是更为重要的,如果大家不怀损人之心,平静待之,至多也就是一年的监禁,但要是为了贪图减少半年监禁,而坦白检举他人的,就必然迫使他人也检举自己,自己岂不是也要被判五年监禁吗?
熟重熟轻,一目了然。何去何从,不言而喻。
但是,核心的关键词是“信任”,而信任是一种心理状态,在这种心理状态下:
其一,信任者不愿处于一种弱势地位,于是时刻怀疑有可能被信任者伤害自己;
其二,信任者对被信任者抱有正面期待,因此要强化对被信任者的驾御和控制。
简而言之,信任要来源于对方不采取机会主义和败德行为,这是一件十分困难而复杂的事情,信任可能会被别人利用,甚至是长期利用,甜蜜利用、麻醉利用,信仰利用,诱导利用,不惜以力相从,以命相博……。
为防止不信任的发生,所以就要坚持对结果的理智判断,因为你信任了别人,别人也必须信任你的想法是十分幼稚的,为了自己私利而去骗取别人信任的做法更是拙劣卑鄙的。
信任与否,惟有理智。